常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常大〔2018〕142号)

   发布时间: 2021-04-02    访问次数: 9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常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常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二)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4;

(四)学位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英语专业学生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6.0,或托福成绩达到85分。商务英语专业学生全国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四级(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或全国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八级(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成绩达到5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6.0,或托福成绩达到85分。日语专业学生全国高等学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国际日语能力考试N2)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西班牙语专业学生全国高等学校西班牙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且全国高等学校西班牙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或DELE考试达到B2及以上水平;

2.其他专业类学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CET-4成绩达到425分,或雅思成绩达到5.5分,或托福成绩达到80分;或J-TEST成绩达到350分,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N4(全国大学日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或大学俄语四级考试(大学法语四级考试、大学德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

3.艺术类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到330分,或雅思、托福及其他语种考试成绩达到参照CET-4相应比例折算的分数线;

4.体育类专业学生学位外语免考条件为: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八名,或省级比赛前六名,或累计2次以上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者(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否则须满足学位英语基准分数为:高考统招班学生CET-4成绩达到330分,对口单招班学生CET-4成绩达到285分;或雅思、托福及其他语种考试成绩达到参照CET-4相应比例折算的分数线;

5.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报考学科(专业)当年国家控制线。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在校所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的;

(三)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因下列成绩原因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重新学习相关课程,以及回校参加校内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对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未修满学分而结业者;

(二)毕业时学分绩点未达要求者;

(三)毕(结)业时学位外语水平未达要求者。

第四条因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而未获学士学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毕(结)业后,所受处分已被解除,且达到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学士学位。

(二)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获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获学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3.获校级及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4.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参加经学校认定的校级学科技能竞赛一等奖及学校认定的校级(不含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奖;

5.以常州大学为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被SSCI、A&HCI、SCI、EI(核心版、JA)、ISTP、ISSHP索引之一检索1篇,或在北大图书馆最新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列出的核心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权(署名前两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核

教务处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将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2.对于以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或其它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定。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人数2/3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七条外国留学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另见《常州大学外国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常大〔2017〕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九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