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 2021-04-01    访问次数: 376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体系,贯彻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资助人数与标准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每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指标进行,按照认定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习等实际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

四、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对国家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特殊学科专业的学生,在申请与评审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根据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生源结构、专业结构等因素测算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3.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初评工作,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助学管理中心;

4.助学管理中心将各学院初评出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汇总,按照评审的基本条件,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研究通过后,按规定日期,上报省教育厅。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校财务处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在国家助学金的申报、评审、发放期间,生活铺张浪费、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即刻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